115-1陳桐林清寒學生獎助學金
請符合資格的同學於10/16(五)前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
一、本行受理委託人陳天恕委託設立「公益信託陳桐林教育基金」,業已獲核准設立在案,依該公益信託設立宗旨,提供獎助學金,以獎勵家境清寒學子努力向學。謹提供本獎助學金發放辦法(附件一)、獎助學金申請書(附件二),惠請 貴校公告上開獎學金申請事宜並受理申請。
二、獎助學金受理申請程序採二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申請送件
1、學生限期提出書面申請:提送獎助學金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114年度第二學期成績單與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2、學校承辦單位初審:檢核學生獎助學金申請書及檢附文件。
3、學校承辦單位彙整送件:請於115年10月30日前將學生獎助學金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成績單暨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寄達『406台中市北屯區廍子路700巷2弄12號』,收件人:「公益信託陳桐林教育基金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吳小姐收」,信封右下角請註明(申請獎助學金)字樣。
4、學校承辦單位送件時,請提供學校銀行帳戶之『戶名及帳號』(如附件三),以利獎學金核撥事宜。
(二)第二階段-發放
1、業經審議小組核准通過之學生,由本行製作『獎助學金印領清冊』行文通知 貴校,並將獎助學金總額核撥入前 貴校提供之銀行帳戶內。
2、惠請 貴校承辦人員依受託人提供之印領清冊核發給核準之學生,由學生於該清冊簽領處簽名,俟後由 貴校承辦人員蓋章暨學校用印,並於款項撥付後一個月內將完成簽名後之『獎助學金印領清冊』寄達「10596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38號4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託業務處」,註明(公益信託陳桐林教育基金)。
公益信託陳桐林教育基金獎助學金發放辦法
經 112 年 09 月 05 日 經公益信託陳桐林教育基金委托人及信託監察人審定
第一條 宗旨:
為獎勵家境清寒優秀學子努力向學,勵志敦品,並藉資造就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象:
一、設籍於台中市太平區、大里區、霧峰區、烏日區、豐原區、后里區、石岡區、東勢區、和平區、新社區、潭子區、大雅區、神岡區、大肚區、沙鹿區、龍井區、梧棲區、清水區、大甲區、外埔區、大安區等 21 區且就讀國內公立國小及國中学校或經獎助學金審議小組審定專案贊助教育經費之在校學生。
二、就讀於台南市新營區新民國小、南新國中、台南佳里延平國小、台南佳里北門國中及台南七股後港國小或經獎助學金審議小組審定專案贊助教育經費之在校學生。
第三條 申請條件:
凡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且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均得申請發給獎助學金。
第四條 名額及金額:
名額:每學期由本公益信託獎助學金審議小組依額度核定。
金額:國小-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整。
國中-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整。
第五條 申請手續及期限: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資料表格,至申請人學校教務處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學校初審後專案彙送本公益信託獎助學金審議小組核辦。
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底前,第二學期應於四月底前,送達本公益信託獎助學金審議小組(地址:台中市北屯區廍子路 700 巷 2 弄 12 號)辦理。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第六條 審核:
由本公益信託財產捐助人指派成立之獎助學金審議小組審定,並於預定發放日一個月前交本公益信託受託人憑辦。
第七條 核發程序:
經獎助學金審議小組審核後,由本公益信託受託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將得獎名單通知各學校,並將獎助學金匯撥至各學校,由各學校公佈名單並核發之。
第八條 申請人超過名額時,處理原則:
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獎助學金審議小組根據家庭清寒程度酌情審查之。
第九條 本公益信託獎助學金審議小組設置委員 3 人,由本公益信託捐助人指派成立之。
第十條 本辦法之修正,應經本公益信託委託人及監察人審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