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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清泉國中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臺中市立清泉國中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 108年 6 月 28 日
壹、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 字第 1080060697 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
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貳、目的:為維持學校團體秩序、培養學生尊重他人及避免不當使用行動載具設備,造成教學
困擾及影響課業學習,藉由有效管理學生在校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之觀念,以維護教
師教學暨提升學生學習品質,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參、適用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肆、管理原則:
一、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設備,泛指具備電信通訊或網路通訊功能之手機、行動電話、智慧
型行動載具、電腦、 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 3C 電子產品(裝置)。
二、行動載具設備係為方便學生與家長聯繫用,為有效達到不影響他人及課業學習之要求,
僅限於放學時間可開機使用,上課期間非經授課老師同意,不得開機使用行動載具設備
之通訊、影音、娛樂等程式軟體,其餘時段一律關機,交由導師暫時保管,或經師生決
議方式實施管理。
三、上課時間涵蓋輔導課、自習課、早自習、午休、晚自習及各種集會。
四、學生考試期間,行動載具設備嚴禁攜入考場(含平時考、定期評量、模擬考),詳細規
範依考場規則辦理。
五、行動載具設備、行動電源非緊急事故不得使用學校電源充電。
六、學生上課期間若有緊急或突發事情要聯絡家長,可至導師辦公室、各處室,使用辦公室
電話或經導師同意後得使用行動載具聯繫。
七、家長或監護人若有緊急或突發事情需聯繫學生,可透過導師或利用學校總機電話聯繫。
八、使用行動載具設備時應注意儀態及安全,並注重他人隱私。
伍、獎懲規定:
一、學生在同一學期(含寒、暑輔)首次違反本規範第肆條第二、四、五項者,行動載具交由
導師或學務處暫時保管至放學後歸還,並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記警告貳次,同時通知家
長;累犯者記小過乙次,行動載具交由導師或學務處暫時保管,並請家長到校將行動載
具設備領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加重議處外,必要時依法處理:
(一)利用行動載具設備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
(二)在校內或校外以行動載具設備拍照、錄音或攝影功能進行惡作劇、偷拍,造成他人不
悅、傷害或侵犯他人隱私權,影響學校聲譽。
(三)因使用行動載具設備影響學校各項校務運作者。
(四)學生因使用行動載具設備違反重大校規,而本校獎懲輔導實施要點未規定者,得召開
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處理。
三、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復不接受師長暫時保管者,除請監護人到校協處外,得依情節
召開學生事務會議研議。
陸、學生攜帶行動載具設備到校應自行妥慎保管,若有遺失應自行負責。
柒、本管理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決議,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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